“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基本理念研究
2020/11/26 13:23:30

  随着“互联网+”格局的悄然生成,传统的贸易方式正日渐升级为“互联网+数字经济”的网络商贸新格局。面对经济发展趋势和税源主体的转变,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和法律制度亦随之产生变化。征管流程、权利义务、部门协作等重大问题,在新时代不断被赋予《税收征管法》新的内涵追求。与之相对,程序优先、权益保障和协同共治,则成为修订《税收征管法》所应遵循的重要价值要义。本文拟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将理论探索与实践问题相融合,提炼理念和实践的要义、扩展征管改革创新的逻辑起点,进而打通征纳矛盾的症结,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供法理支撑及方向性建议。
  一、征管流程的再造:程序优先
  (一)程序优先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价值内核
  从法学角度出发,程序主要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作为部门法的重要子集,税法一经诞生便孕育着法治的基因,培育着程序的逻辑链条。“程序性制度是确保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惟有经由程序才有可能获得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所带来的利益或者约束”。现代税法理念与传统税收程序观念存在着进化与延伸。传统税收程序一般忽略程序性建设,在征管中重实体而轻程序,缺乏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监督的程序性流程机制。即便税务部门所作处罚是适当的,但因其程序上的缺陷性,也会使税收征管流程出现瑕疵,征纳关系产生裂痕。这种程序建设上的先天不足,既降低了纳税人积极缴税的遵从度,又在实践中损耗着税务部门的公信力。而现代税收程序则强调控权模式,主张程序优先。程序优先,不仅是对纳税人私权的有效保护,更是对税务部门公权的合法规制,是税收征管流程再造的核心内容。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程序优先日益演化出平等性、效率性等独特性质,并在行政程序和征管程序中逐渐展现。
  第一,程序优先对税收征管程序给予重塑。新科技革命对税收征管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任务和使命。一方面,线上交易和国际贸易日渐频繁,B2C和C2C交易模式使税收征管出现真空地带。实体经济的固定化与互联网经济的虚拟化相冲突,造成纳税负担上的苦乐不均。而程序的平等性则要求在征纳中对实体经济和互联网经济一视同仁,进而在法律中弥补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网络化、数字化的科学创新虽然为税收征管带来难题,但同时也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创造了良机。金税四期的升级改造、电子税务局的破旧立新都极大地提升了程序的效率性,为程序优先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第二,程序优先对税收行政程序给予规范。税收行政程序是税务部门自上而下或内部事务运转的一般方式方法。行政程序体现着税务部门对自身规则的约束,彰显着内在系统运行的规律。但这种约束和规律,因其操作的隐蔽性而产生出权力的随意性。程序优先则打破了恣意妄为的权力场域,其公开性促使税务部门自我革新。加之互联网平台的广泛应用,倒逼税务部门以政务公开为切入点,深化税收行政程序改革。可见,在互联网时代以程序优先为导向,是实现平等纳税、效率征缴和秩序公开的必要前提,是修订《税收征管法》应秉承的价值内核。
  (二)“互联网+”对税收征管流程提出新要求
  我国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其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滞后的税收征管流程与先进的互联网贸易产生制度摩擦,不断释放出碰撞的火花。第一,纳税主体、管辖权归属等问题亟须在制度上进行明确,以维护程序的平等性。一方面,是纳税主体的隐蔽化。互联网贸易的崛起催生出种类繁多的线上贸易方式,其中以个人卖家为主体的C2C交易模式成为当下流行的购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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