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01 条款”与数字服务税
2021/2/25 10:34:05
      2020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针对奥地利、巴西、捷克、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等国已经开征或建议开征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ServiceTax,DST)进行“301条款调查”。这是继2019年7月美国首次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开展调查之后,进行的第二次有关数字服务税的“301条款调查”,也是调查范围更大的一次,目前该项调查已接近尾声。鉴于奥地利、意大利和印度已经完成数字服务税的立法,美国决定近期先对这三个国家进行关税报复。美国的这一做法显然是为了打压各国纷纷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势头,以此来给这些国家“泼冷水”。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简介   美国1974年颁布的《贸易法》(TradeAct)2第三部分第301条至第310条(Section301-310)3授权总统可以采取各种适当(包括关税和非关税领域)的报复措施,4以清除外国政府采取的限制和阻碍美国商务5的行为、政策和实践(以下简称“行为”)。该条款所针对的外国政府行为既可以是不公正、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的,也可以是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国际贸易协议。《贸易法》302(b)(1)(A)授权美国贸易代表(USTR)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的案件发起调查。尽管美国法律对调查的范围没有进行限制,但“301条款”明确要求对以下三种外国政府的行为必须进行调查起诉:违反与美国达成的贸易协议,并侵害美国权利的行为;限制或阻碍美国商务的不公正行为(即那些不符合美国合法权利的行为);限制或阻碍美国商务的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贸易法》302(b)(1)(A)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调查前要咨询顾问委员会,还要咨询“301条款委员会”(Section301Committee)的内部机构。调查由“301条款委员会”负责实施。《贸易法》303(a)和304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对某个案件发起调查时,先要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然后再确认外国政府的行为是否公平或者是否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贸易协议。涉及贸易协议的案件要在30天内给予确认,6不涉及贸易协议的案件则可以在12个月内加以确认。对于涉及贸易协议的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必须按照贸易协议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办理。调查结束后,美国贸易代表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报复措施,则应当在30天内进行实施,除非该措施根据《贸易法》第307条进行了延期。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美国贸易代表也可以寻求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以消除贸易壁垒或得到一定补偿。上述“301条款”的案件调查既可以由美国贸易代表自己发起,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组织申诉进行立案调查;如果是后者,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在45天内审议并决定是否发起调查。一旦美国贸易代表经过调查确认美国的贸易利益受到了损害,就要决定采取哪种反制行动。   “301条款”将反制行动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的(mandatory);另一类是选择性的(discretionary)。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为贸易利益受到了侵害,或外国政府的行为不公正,或给美国商业增加了负担或限制,则要采取以下行动:课征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撤回或暂缓贸易协议让步;与外国政府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以消除其不合理的行为或以令人满意的贸易利益补偿美国。另外,美国《贸易法》并不要求美国政府在获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授权后再采取反制措施。   自1974年实施《贸易法》以来,美国已经根据“301条款”对128个案件进行了调查,其中33个案件是1995年WTO成立后发起的。上述调查主要针对欧盟,特别是农业贸易领域。欧盟之外则对加拿大、日本和韩国也进行了调查。1995年之前,美国曾使用“301条款”单方面地强制一些国家消除贸易壁垒,并对美国商品开放市场。但后来WTO创立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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