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案例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税新规
2015/3/21 22:44:51

  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 称67号公告)开始实施。67号公告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由于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加之 股权转让的方式非常复杂,只有借助案例深入剖析,才能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范围?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 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案例1:宏良股份案例
  2014年1月发布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宏良股份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 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是否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这种情况依据的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3〕44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的规定。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 发售的既有增加的权益,也有原有股东的权益的转让,那么原 有的老股东把权益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 主体股权权属的变更,进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宏良皮业的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 售的股份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天一科技案例
  2014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景峰制药全体股东
(叶湘武、刘华、简卫光等23名自然人,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等
7家机构)发行股份购买景峰制药100%股权,净资产账面价值约 为6亿元,交易价格为34.4亿元。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在企业并购中 很常见,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被投 资企业的股权,由于股权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应该按转 让行为来处理。
  本案例中景峰制药的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投资到天 一科技,属于67号公告中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的范围,交易价 格与股权成本及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 纳个人所得税。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 例非常多,其中涉及个人股权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 总局曾在2011年以《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对江苏富豪张 桂平与苏宁环球的重组案例做出过批复,批复规定应该缴纳个 人所得税,并按照财产转让行为缴纳。67号公告没有出台之前 税务机关对个人以股权投资行为征收个税基本上援引的都是89 号文的批复,67号公告把这个问题重新做了明确,处理的原则 是一样的,都作为转让行为征收个税。  
  个人以股权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确定的,并且是 按照财产转让行为一次性征税。这种征税方式虽然符合税收的 基本原理,但是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例如纳税资金来源、“对 赌协议”多缴税等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税收 上应该更宽容一些,即使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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