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监管二令牌齐发
2009/2/12 9:03:17

  最近,监管层的两道令牌在担保业掀起不小的波澜。
  2月9日,国务院颁布国办发[2009]7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该通知释放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明确由银监会牵头建立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申明了本着“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设立和监管部门。
  此前的1月19日,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机构进行了变更:“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颇受业界瞩目。此前,担保行业历经10多年的发展而一直面临着双重难题:审批政出多门,行业无人监管。此番两个文件的最大意义就在于:首次明确了担保的行业监管部门,并实现了审批与监管的统一。
  但业界庆好的同时,亦有颇多隐忧。
  外界关注的是,这两个文件提出的监管方案,是否兼具可操作性与有效性?它能否起到行业规范的作用?会滋生哪些新的问题?
  新令亮点
  这两个文件规范的主体实际上是担保机构之一种,即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这个群体由于涉及信用增级与放大,亦是问题与风险的集中所在。
  此番规范之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设立颇为混乱。即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由原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负责,而一般性的担保公司则仅按一般企业标准,只需在当地工商局注册登记即可,没有设定更高的准入门槛。
  而此次两个文件,对行业影响深远的亮点之一就在于:规范和提高了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
  文件发布后,担保公司的设立将由一般工商注册变为行政审批,即注册制变为审批制。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行业门槛,它意味着其“设立与否”不再只是单纯的市场化操作,而被纳入了行政管理。
  对此,广东某大型民营企业负责人叫苦不迭,本来打算今年注册担保公司的他却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准入难题。在其看来,由于政府今后不仅负责准入,而且负责监管,所以准入门槛一定会提高。
  另外,两个文件第二大亮点在于,首次明确了行业监管者。
  自担保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末由原国家经贸委(后移至国家发改委)推动发展以来,在“边走边试”的过程中一直没有解决行业监管问题,即只有审批者,没有业务合规与风险的监管者。
  而本次明确规定,本着“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地方政府两权合一。这一条,从对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来说,是一大历史性的进步。
  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合力不一,从行业协调与管理的角度,国务院在国办发[2009]7号文中明确,由银监会牵头建立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与。
  出台之因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实为众望所归。
  担保行业在历经数年的发展后,随着行业整体规模的做大和风险的暴露,规范已经迫在眉睫。这也成为两个文件紧急出台的主要原因。
  据工信部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1月19日,由原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审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59家,全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3729家。
  值得深思的是,除了这个确数之外,全国到底有多少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前尚无一份全面的统计数据。根据工商局的统计,约为1万家,而银监会的统计约为9000家。
  实际上,担保机构借势登记注册之便而缺少监管之实,在近几年掀起了一股飞速发展的浪潮,而问题亦逐步凸显。
  据工信部粗略估算,在2004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仅为1000多家,短短几年即翻了近4倍。
  2008年11月,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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