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跨境审计监管的重要举措
2015/7/3 15:21:00

强化跨境审计监管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15年5月2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5年5月26日,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为了解决企业发展遭遇的资金瓶颈等问题,一些中国内地企业选择赴美国、香港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财务报告审计是中国内地企业赴境外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对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相关制度规范尚不健全,一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入境执业问题日渐突出,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合作中权责利不清晰、不匹配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全面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行为、不断提高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成为财政会计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制定发布暂行规定将发挥以下积极作用:一是填补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制度空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行为。二是“修明渠、堵暗道”,防止个别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临时执业途径入境执行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三是提升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四是促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规范开展业务合作,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和国际服务能力的提升。
 
问:请介绍暂行规定的出台过程。
答:为妥善解决困扰已久的跨境审计问题,结合证监会等部门建议,财政部会计司于2014年初正式启动暂行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政策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梳理问题,起草办法。2014年初,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前期研究掌握的情况,认真梳理了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涉及的主要问题,综合考虑境外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地区)的审计监管要求以及与中国对等开放、合作的情况,研究起草了内部讨论稿,并在征求部内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内部讨论稿作了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是实地调研,听取意见。2014年4月2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征求意见稿,向工信部、商务部、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有关中央企业、各省级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江苏、浙江、湖南、重庆、陕西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行业相关人员和学术界人士多次交换意见。此外,还利用外事会见、赴港会谈等机会广泛听取美国、香港等地监管机构和行业人士的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正式发布。财政部会计司对收到的各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汇总、认真梳理、分析归类和认真研究。经充分讨论和反复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暂行规定。在此过程中,我们还与行业人士、香港监管机构等就重大修改情况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沟通。
 
问:请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暂行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规定。同时,强调该类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为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暂行规定明确内地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内地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二是规范业务开展。根据暂行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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