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专家:三大原因导致高新认定落榜
2009/3/2 20:09:00
去年底、今年初,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北京市首次委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高新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虽然一大批企业最终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但是也有不少企业在这次认定申请中未获通过。就未能通过的原因,记者近日采访了一些参与此次专项审计的税务中介专家。这些专家表示,这次“落榜”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落榜”的原因。
原因之一:缺乏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其中首要条件就是企业要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然而,正是缺乏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给很多企业致命一击。
《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在审核中发现,一些资质很好的企业出于对本企业核心技术保密性或其他相关考虑,未及时申办自主知识产权,导致这类企业在申办的第一环节就被否决了。对此,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表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申请高新认定的核心“硬件”,如果企业有核心技术,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另外,一些大型公司特别是跨国集团公司拥有不少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但其中国子公司仍然未能通过高新认定。原因就在于其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归属集团公司,无法单独给予申办公司(中国公司)独占许可权。特别是按照《办法》“不少于5年”的独占许可权,也造成申办公司(中国子公司)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局面。因此,专家建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司的组织形式改为总分公司,以便于下属公司均获得自主知识产权,进而顺利通过高新认定。
原因之二:研发费用的合理性难以证明
据了解,《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必须满足一定的研发费用额度和比例要求。即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根据销售收入的规模分别不低于3%、4%和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中明确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姜金邦发现,一些企业提交的查新报告(证明企业具有新知识、新技术的报告)写得模棱两可,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角度很难判断某个项目到底是否能够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从而给研发活动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还有一些企业采取提供研发活动的立项及预算报告的形式,让有关方面来了解其形成的中间性成果,但这并不能充分证明研发活动的真实性。
研发活动不被确认,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由于研发人员工资在整个研发费用中所占比重较大,而参与研发项目人员的判断依据较少,一般项目立项、预算中也未明确具体人员。因此,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主要依赖企业提供资料,这就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的相关资料。
姜金邦表示,研发过程中发生相关的会议、差旅支出,从理论上讲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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