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新规出台
2008/12/21 22:11:01
今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会令2008年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任命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将得到规范管理。
在今年五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就《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半年,关于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规定出台,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的称谓以“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形式落定。
该通知对于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职责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该通知规定,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该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相关法规链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附相关报道:“保监会:规范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加强风险管理”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管理规定》的发布是保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管理规定》旨在建立以财务负责人为代表的财务管控机制。《管理规定》不仅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还明确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力义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和报告路线等,强化了财务负责人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了财务管控作用的发挥。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二是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必须由董事会决定;三是规定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而且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四是强调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五是规定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和管理层拒不采纳的,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六是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职所需信息。
这位负责人强调,财务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在于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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