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12/9/21 2:24:2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08]1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且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报告应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其他语种)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九条  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的数据应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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