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79号
2009/7/10 15:13:06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09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3.73%,发行额为400亿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4.00%,发行额为100亿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0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09年7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三期于2012年7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四期于2014年7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本期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3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从2009年7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持有6个月不满24个月提前兑取按照票面利率计付利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试点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天津银行、南京银行、长沙银行,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期国债。其中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天津银行、南京银行、长沙银行等7家银行应从7月11日开始为投资者办理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开户业务。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文件中规定的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停止办理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的提前天数统一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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