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9/5/18 22:37:06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8-05-18
实施时间:2008-05-18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为加强政策制订的科学性,充分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意见,现将《规定》全文公开发布,并附相关说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6月19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a-yl@mail.safe.gov.cn、wang-gj@mail.safe.gov.cn.
  我们将认真研究每一条建议和意见,作为立法的参考和依据,请您庄严地履行权利,不要在信函或电子邮件中发表与《规定》无关的言论。对于有些建议和意见,我们还可能进一步与您联系和沟通,请最好留下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一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实行事后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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