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2009/4/15 20:46:24

发文文号:中证协发[2009]65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09-04-15
实施时间:2009-04-15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我会制定了《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上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在本规范中统称为机构。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三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第六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或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快速理解并适应证券业新业务。
  会计人员应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第八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
  第九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协会最低要求。
  第十三条 机构应为财务与会计人员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
  第三章 执业纪律
  第十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二)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四)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五)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六)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七)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八)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制止,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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