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4/12 22:20:42
发文文号:中证协发[2009]59 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09-04-12
实施时间:2009-04-12
各证券公司:
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做好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为其向我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我会依据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现场核查意见,为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事宜。
二、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视为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自2010年起,我会不再举办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三、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我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费用参照从业人员的标准执行。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按照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办理执业注册登记。
四、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我会统一印制、编号。我会委托地方协会办理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发放工作。各证券公司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地方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工本费为5元/本,由地方协会代为收取。
五、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我会制定的《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我会将结合每年的从业人员年检工作对各证券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证券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后续职业培训等事宜,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应通过其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二)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三)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且经测试合格;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申请须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所服务的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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