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9/3/5 22:40:37

发文文号:商资函[2009]9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03-05
实施时间:2009-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审核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应书面征求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意见。予以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一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五、创投企业应于每年3月份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出具备案证明,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审核材料之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5月份将情况汇总报商务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        企业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股东及出资情况  资金总额    其中:中方投资者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占资金总额比重                             (中方出资如涉及国有资产、民营资产,应予说明)  外方投资者  名称及注册地国别/地区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占资金总额比重                             (外方应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注册地)  创投企业管理资本情况  管理资本总额   同比    经营情况  股权投资行业情况  投资行业 项目数 同比 投资金额 同比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设备制造业            新材料工业            化工产业            计算机硬件产业            通讯设备制造业            软件产业            环保工程产业            其他制造业(请说明)          交通运输业          批发和零售业            一般商品的配送            现代物流          科研、技术服务业          公共设施业          商业服务业            服务外包          媒体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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