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6 22:45:31

发文文号:杭财库[2009]127号
发文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9-03-16
实施时间:2009-03-16
市直各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现将《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各区县财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减少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代理银行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预算单位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并担保,可以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和统一标记,卡面为黄色并带有“银联”、“浙江省公务卡”等标识的“6”字头银联标准贷记卡。银联浙江分公司与代理银行确定公务卡BIN号编码段,报杭州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代理银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识》(附后)制卡。
  第六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七条 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及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未经预算单位的正式书面确认,代理银行不得与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预算单位有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单位临聘人员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由个人及时向代理银行挂失,同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通知代理银行补办。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本单位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相应财务报销和银行卡付款单证。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提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经代理银行同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临时增加持卡人的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本单位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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