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征求《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等五项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2009/3/11 22:41:39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03-11
实施时间:2009-03-11
  为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商务部起草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等五项规章草案,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9年3月25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件:zhanghuiling @mofcom.gov.cn
  (三)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5197136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称《申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控制权】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所称“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
(一)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权或资产;
(二)虽未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权或资产,但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一名及以上董事会成员或核心管理监督机构人员的任命、财务预算、经营销售、价格制定、重大投资或其他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控制权的取得应当根据前述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而授予其对公司章程变更、资本金增减或清算等事项的否决权不视为取得控制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简称母公司)共同设立一个持续、独立经营的新企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称的经营者集中;但仅承担母公司的研发、销售或生产特定产品等某项具体职能的特定目的公司除外。
第四条 【营业额及相关概念】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予扣除。
《申报规定》第三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为本办法目的,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营业额不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第五条【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相加之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第六条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应该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在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平均分摊。
第七条 【营业额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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