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9/3/16 22:26:19

发文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3-16
实施时间:2009-03-16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研究并拟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09年3月16日至3月27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
  邮政编码:100053
  传真:(010)63192719
  电子邮件:zhaoliang@sasac.gov.cn
  附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进入》》网上意见征集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公布的会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转让方通过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材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交易合同格式文本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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