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9/2/15 22:14:19

发文文号:湘政办发[2009]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9-02-15
实施时间:2009-02-1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省工商局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一年内在湖南省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不用提交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登记。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新设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内资企业,新设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律法规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重名,均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湖南省”、“湖南”字样名称登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登记。支持企业跨行业经营。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办理改制登记时,提交有效期内的原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即可。
  四、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可以其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允许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投资人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依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五、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六、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费用。支持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进行融资,只要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办结。鼓励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及有关机构等出资建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七、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指导支持企业与国家重点产业项目衔接,在钢铁、汽车、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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