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9/2/12 22:59:39
发文文号:财综[2009]1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2-12
实施时间:2009-02-12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设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附件: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8 年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目 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 收 依 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 收 期 限 1 农网还贷资金 国务院批准,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国办发[1993]34号,财企[2002]651号,财企[2003]155号 缴入中央国库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缴入地方国库 4 港口建设费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6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缴入中央国库 7 铁路建设基金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8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国发[1998]17号,财综[2001]26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9 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财综[2004]40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1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11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国函[1996]17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随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配额招标制度终止相应取消 12 育林基金 《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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