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2009/1/23 23:50:27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1-23
实施时间:2009-01-23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
  为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二、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三、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四、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五、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保监局备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十、本通知适用于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我会,同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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