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2009/1/16 22:04:40

发文文号:国农办[2009]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08]207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8]2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配套保障试点地区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上限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农业部农垦局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6号)的要求,现就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重点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马铃薯、“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项目: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与项目区农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方式和申报规模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两种扶持方式扶持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财政补贴项目、贷款贴息项目)。
  (一)财政补贴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财政补贴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组织项目评审,并按100%的比例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指导意见》中“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调整为“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6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低于100万元的一般项目,其它用于重点项目”。
  (二)贷款贴息项目
  各省要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汇总,并按120%的比例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四、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为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适当调整《申报指南》中合作社承建项目的立项条件。
  1.将《申报指南》中“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调整改“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将《申报指南》中“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调整为“2007、2008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二)创新扶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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