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2009/1/16 22:58:15
发文文号:国农办[2009]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3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配套保障试点地区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上限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总体部署,立足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围绕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更加注重支持粮食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县,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支持粮、棉、油、糖以及优势特色种植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积极打造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要将土地治理项目中的中低产田改造财政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集中,特别是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产能大县倾斜。其中,粮食主产省要重点支持《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县;非粮食主产省也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主产县中低产田改造的扶持。各省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的同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努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各省要把中低产田改造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继续坚持把中低产田改造作为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中心任务,不动摇、不松懈。除北京、河北、内蒙古、重庆、西藏、青海6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各省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90%。按照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要求,适当提高项目投资和建设标准,把中低产田项目区改造成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
(三)支持生态综合治理,努力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各省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将全省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生态综合治理资金集中向生态脆弱或丘陵山区倾斜,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同时,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农田防护林网等生态工程建设,努力保护和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
(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各省要把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摆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其中,平原地区要大力推广渠道防渗、地下管道输水等田间节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丘陵山区要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大力支持集雨灌溉、节水灌溉等工程。继续做好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
(五)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各省要认真抓好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切实提高科技推广费使用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在项目区的推广普及,重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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