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10/28 20:22:13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9号
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4-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