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2009/1/7 17:29:55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01-07
实施时间:2009-01-07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商务部起草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
  联系电话:010-65197767、65197482;
  传  真:010-65197481;
  电子邮件:caoyawei@mofcom.gov.cn/lijian@mofcom.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合作司投资处(10073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东道国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与东道国社会各界和谐相处,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我国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准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在安全风险等级高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商品城类境外投资;
  (四)房地产开发类境外投资。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履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核准企业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和东道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九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以下简称驻外经商机构)。涉及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由中央企业总部径向驻外经商机构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对第七条规定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征求意见时须向驻外经商机构提供境外合作伙伴、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经商机构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驻外经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