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8/12/30 22:54:46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12-30
实施时间:2008-12-30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其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五、上市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11.3.2条的规定,于200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六、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上市公司提出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八、上市公司大股东曾提出公司2008年业绩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2008年业绩未达到大股东承诺水平的,上市公司应督促大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年报全文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控建立情况、公司内控检查监督机制运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控工作的指导工作情况、公司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规定的计划等。
  十、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08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08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报告。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的,应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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