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2008/9/5 20:24:54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09-05
实施时间:2008-10-01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补充说明:
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新《上市规则》的出台背景。
自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颁发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股权激励的试行,市场投资理念得以更新,股市交易趋于繁荣,市场重组融资的创新手段丰富多样,证券市场无论从格局、规模、参与主体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与此同时,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凸现。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也需要对会计用语、破产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规范。为此,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协调下,深、沪两所对现行《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问:新《上市规则》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了怎样的指导思想?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证券市场最新监管形势及典型监管问题,吸收本所于近年颁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通过反复讨论并征求市场多方意见后,对《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问: 与《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相比,新《上市规则》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哪些变化?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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