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2/19 17:16:48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12-19
实施时间:2009-01-12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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