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08/12/8 15:05:51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12-08
实施时间:2008-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
  (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对于考核当年上市不满六个月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原则上只评为良好或合格。
  第七条 考核当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当年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或发出监管函3次以上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或良好。
  第九条 考核当年被本所发出监管函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所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等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并可根据事后审核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七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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