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意见的函
2008/11/24 16:56:40
发文文号:保监厅函[2008]334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1-24
实施时间:2008-11-24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管,经过调研论证,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编报规则及其实务指南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于2008年12月8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联系人:任笛、郭菁(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电话:(010)6628657666286182
传真:(010)66288102
电子邮箱:ac_jgc@circ.gov.cn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起草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再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责任准备金,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以合约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2)应收分保准备金,指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3)应收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收、预付等结算款项,包括应收分保费、应收分保摊回赔款、应收分保摊回费用、存出分保保证金、预付分保赔款等,但不包括对分出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4)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应付分保费、应付分保赔款支出、应付分保费用、存入分保保证金等,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5)账龄,指从合同约定的应收分保款项的结算日到偿付能力报告日经过的时间。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日的,以实际收到分保账单日作为结算日。
再保险业务分类
4、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
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标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预期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追溯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过去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
5、以交易对手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境内再保险业务和境外再保险业务。境内再保险业务是境内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境外再保险业务是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进行的再保险业务。
编报基础
6、保险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再保险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于再保险信息传递时滞导致的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入账时间可能存在的延迟,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合理估计来报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7、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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