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4 22:59:03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9]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04
实施时间:2009-01-04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北京注协根据《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经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京注协负责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组织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或中评协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制定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六条 北京注协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方式和培训班总体安排等。
  第七条 北京注协于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正式开班的 5日前向资产评估机构下发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第八条 北京注协对继续教育培训班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并通过学员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培训班课程设置、授课质量、配套服务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评价,及时了解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需求。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年度的4月30日前向北京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四)具备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并保证培训质量;
  (五)拥有或聘请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
  (六)符合中国评协或北京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时需向北京注协提交内部培训资格申请和详细的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参加培训人数等)。内部培训的组织管理,应在北京注协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注协组织考核验收,方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参加中评协或北京注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或专题讲座等;
  (二)经北京注协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培训;
  (三)中评协或北京注协提供的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
  (四)经中评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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