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种类式样和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10/28 9:50:38

厦地税发〔2008〕14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领购使用,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和普通发票集约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按照总局“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填发票,推广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原则,我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进行清理简并。为了保证发票简并的平稳过渡,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决定首先对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使用的发票种类、式样及适应范围进行调整,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其他行业。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并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种类   按照规范适用、科学简便、符合实际的原则,对原有的18种交通运输业和19种服务业普通发票进行简并修订,取消其中23种适用范围窄,用量较少,不便印制与管理的发票,保留总局规定的14种发票,并参考各基层局和纳税人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增设4种发票。其中,交通运输业取消10种发票,保留8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服务业取消13种发票,保留6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简并修订后,我局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普通发票共计18种,比原来减少了19种(取消、保留、增设发票票种目录见附件1)。   二、调整发票式样   (一)新增设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和《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手写无效。发票主要栏目设为“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增设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票样见附件2、4)。   (二)新增设的《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为定额发票,一式三联。版面设置为零十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票样见附件3、5)。   (三)部分保留的发票在版面金额上有所调整,以附件1中的版面金额为准。   三、简并后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适用于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报关代理、餐饮足浴、美容美发以外,从事代理、旅店、旅游、仓储、租赁(不包括私房出租)、广告及其他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二)《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原使用《厦门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厦门市停车场定额发票》、《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定额发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该发票不适用于餐饮、足浴、桑拿、美容美发等行业。   (三)《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适用于除国际海运业运输、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以外,从事交通运输和装卸搬运等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四)《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中原使用《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不包括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厦门市水路客运定额船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五)《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1元、2元版面)为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其余简并后保留的发票适用范围不变。   四、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及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时间   新版的《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简并后取消的10种交通运输业发票和13种服务业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9年6月30日,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式样内容和项目能够满足纳税人用票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纳税人自印发票,应督促其使用我局的新版通用发票和定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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