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2014/1/16 13: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3〕97号),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开展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其中,税收业务类分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经济分析5个专业领域。培养对象主要为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一)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
(二)专业条件
1.综合管理类:选拔对象主要是处级、科级优秀年轻税务干部。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考的当年当月,下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曾经担任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优先录取。
2.税收业务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经济等税收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3.税收信息化管理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相关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三)优先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予以加分:
(1)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
(2)在职业生涯中有5次及以上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近3年在省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得业务标兵、能手等荣誉称号;
(2)在重要专项工作中成绩卓著;
(3)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4)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推荐报考名额分配
税务总局机关和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推荐报考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符合条件但未经组织推荐的申报人员,可作为自荐人员进行申报,不受组织推荐报考名额限制。税务总局机关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可由各司局直接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的程序确定培养对象。其中,综合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0%、30%;税收业务类和税收信息化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5%、25%。未经组织推荐的自荐人员,和组织推荐人员一同参加选拔,但无组织推荐分值。
(一)个人申报。所有报考人员须认真填写《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附件2)。
(二)组织推荐。各单位按税务总局下达的名额,在评估报考人员工作业绩和平时表现的基础上,择优排序推荐,认真填写《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核,按照排序折算分值,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三)笔试。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信息化、英语等。试卷中英语做答试题占10%,国际税收管理专业领域试卷中英语做答试题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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