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1/8/2 13:40: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3月22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