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2/9/21 2:34: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6号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东、深圳、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二批2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24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过期失效。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l: 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合
猎豹
猎豹
三菱
北京吉普
尼桑
单位
计
CFA5024XZH
CFA5035XZH
CFA5037XZHA
BJ5020XZH4
ZN5022XZHHBG
合计
217
83
43
19
45
27
河北
5
2
2
0
1
0
山西
7
4
3
0
0
0
辽宁
1
0
0
1
0
0
吉林
1
1
0
0
0
0
江苏
5
3
2
0
0
0
安徽
1
0
1
0
0
0
福建
5
2
3
0
0
0
河南
34
8
4
3
12
7
广东
14
5
1
0
1
7
深圳
8
0
0
5
0
3
四川
7
2
3
0
0
2
贵州
13
2
2
2
2
5
云南
86
44
9
8
25
0
青海
1
1
0
0
0
0
宁夏
3
2
1
0
0
0
新疆
26
7
12
0
4
3
附件2: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东风
北京
桂林
单位
合计
EQ5070XGCT
BJ5030XZH62
GL5601XXFA
合计
24
7
11
6
山西
5
1
1
3
吉林
2
0
2
0
河南
3
1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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