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2009/6/24 19:35:52
发文文号:税委会[2009]7号
发文部门:国际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6-24
上市时间:2009-07-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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