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4/14 22:21:55

发文文号:大地税发[2009]26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确保上级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第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实施、规范高效的原则。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负责查处的基层局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
  第五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一)单位偷税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拒绝缴纳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单位查补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且违法情节复杂的;
  (五)协助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抗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七)骗取减免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数额在50份以上的;
  (九)作为A类管理的涉税违法检举案件;
  (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大连市地税局领导批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
  第六条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管理,具体由市局税务稽查处和各基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
  第三章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方式
  第七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基层局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市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查处工作。
  第八条 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由市局确定主办基层局,根据办案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基层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主办基层局和专案组人员要按照市局的部署和查处方案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部署实施具体查办工作。
  第十条市 局决定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及时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市局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二条 市局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