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
2003/7/17 22:12:33
发文文号:财监[2003]11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07-17
实施时间:2003-07-17
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一、审批工作依据
一般增值税退税是国家为了扶持有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制定的政策。一般增值税退税实行审批制度,其审批工作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8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45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
(四)财政部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审批工作原则
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地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工作中,应恪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的工作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定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复核计核每一笔申报退税金额。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专员办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自身监督。
(三)科学统筹,提高效率。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专员办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服务,廉洁自律。在退税审批的工作中,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人员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核权限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授权各地专员办对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审核批复。
对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对地(市、州)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可由各地(市、州)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批准。
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和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2.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专员办应根据具体审批工作需要,将审批时间合理分解到各个审批环节。
(二)申报资料
申报一般增值税退税所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申报人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有财政部门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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