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2009/3/17 22:38:14

发文文号:财驻浙监[2009]3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3-17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宁波不发):
  2009年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由免税改为退税后,由于我省涉及的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类型较为复杂,为尽快地将此项退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特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以下简称退税)优惠政策,完善我省(不含宁波市,下同)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退税须经退税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财政初审、汇总审核、复审及审批等程序。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初审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复审工作;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办理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批工作,同时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省级、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接受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的指导。
  第二章   退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新办理退税的再生资源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前需进行退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须经过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浙江监察办核准3个程序。
  第五条申请。新办理退税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填报《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5份(附1),同时附报如下资料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一)退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附2);
  (七)未受处罚书面声明(附3);
  (八)国税部门提供的2008年度免税证明材料;
  (九)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核。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在上报认定意见前应派人到现场审查审核有关条件的真实性,经各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第七条 核准。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复审意见和资料后,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反馈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退税申报
  第八条 经核准认定的退税企业一般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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