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26 22:43:37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01-26
实施时间:2007-01-26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第七条、第十一条1-6款、第十二条因如下原因于2009年4月1日起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鲁国税函[2009]69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0
实施时间:2009-3-2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3、《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最迟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
  第六条 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七条 出口企业纸质单证应要求采取对应装订的方式进行备案,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二)。
  对同一购销合同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将该合同在货物第一次出口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加以注明。
  第八条 纸质备案单证和电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和删除,保存期5年。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局负责。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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