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20 22:37:04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9]4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20
实施时间:2009-03-2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订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办法
  为适应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以下简称电子信息)的传输及使用工作,保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信息类型及传输途径
  第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六项: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001、002、003信息;2、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认证信息、稽核相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稽核不符信息协查结果、失控作废信息、失控作废信息协查结果;4、代理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信息;5、专用税票信息: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分割单信息、缴销信息;6、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核销信息、逾期未核销信息。
  第二条 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应使用总局“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以下简称传输系统)、省局专用FTP服务器或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代理证明信息和专用税票信息通过传输系统传输;联网监管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通过省局专用FTP服务器传输。
  第二章 信息上传
  第三条 定期上传的电子信息主要包括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认定信息;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代理证明信息;消费税专用税票信息等。
  第四条 外贸企业办理新增、变更、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后,相关退税登记信息(Fa)应于次月10日前上传。
  第五条 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Fb)数据,应自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上传。
  第六条 开具的代理证明信息,应于每月1、11、21日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上报功能”导出文件上传。
  第七条 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应于每月1日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导出文件上传。
  第三章 信息接收及读入
  第八条 各市应及时接收电子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第九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按日读入;出口报关单(001)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读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代理证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每月1日、15日前读入;出口报关单(002、003)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按月读入。
  第十条 读入电子信息的企业范围应包括本地区全部出口企业。未进行出口退税认定企业的电子信息应在企业办理完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使用审核系统的“未登记企业外部信息转换”功能进行转换,供出口退(免)税审核使用。
  第十一条 读入电子信息时,应根据不同信息类型,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模块提供的相应读入接口读入。同种类不同类型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对应的接口读入,不得混用。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提供的电子数据、申报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比对。
  第十三条 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必须挂审出口报关单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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