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3/2 17:26:28
厦地税发〔2009〕1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衔接,现将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汇算清缴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2008年度是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通过汇算清缴,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扎实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早部署狠抓落实,做好汇算清缴各环节工作,确保提高汇算工作质效。
二、严格执法,核实税基,认真审核应纳税所得额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在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总局“核实税基”管理的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夯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认真审核收入范围,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特殊收入;
(二)加强核实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税前扣除项目:
1.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跨年度扣除项目如广告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尤其是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可以参考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和社保费征管系统等掌握的信息,比对分析雇员的人数及工资支出扣除数额,根据市局下发的2008年度个税清算声明未取得多处(多次)收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是否存在冒名顶替虚列工资。
3.确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审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专项评估,加强事后跟踪管理;对需经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程序到位、依法审批,确保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事后审核,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属报备类优惠政策,税管员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是否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专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
三、逐步推广,审核分析,抓好关联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应将其关联关系企业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鉴于该项事务属首次推行,对我市2008年度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并且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征的查账征收企业,要求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逐户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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