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2009/3/6 23:02:27

发文文号:穗地税函[2009]148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06
实施时间:2009-03-06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等文件的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进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市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梳理了23条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租赁业除外),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提供租赁业行为,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我市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给予营业税减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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