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7/1/12 22:29:56
发文文号:武国税发[2007]6号
发文部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01-12
实施时间:2007-01-12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该办法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的调整,应由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武汉市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的必备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质并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税务中介机构。
(二)年检合格且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
二、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的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应分别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登记。
(二)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中介机构执业证复印件;
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注册税务师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记录证明书(附件之一)一式三份;
5.税务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申请备案报告(附件之二)一式三份。
(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并向社会公布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
三、审核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范围。
(一)企业申请(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须经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审核鉴证报告: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短期投资的损失;
2.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3.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除债务人已清算和有法院判决、裁决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外);
4.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5.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二)企业申请(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审核鉴证报告:
1.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
2.按政策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3.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三)企业报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审核鉴证报告:
1.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2.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
3.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
4.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
5.企业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
6.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税前扣除的;
7.汇总纳税企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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