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2/28 21:36:45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2009]20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28
实施时间:2009-02-2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埠在沪分支机构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8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在2009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6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和按《通知》要求撰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及本市实施意见,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目录附后)。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A类、B类)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②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本市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成员企业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③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④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⑤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⑥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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