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2/26 21:27:23

发文文号:甘国税函发[2009]67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26
实施时间:2009-02-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充分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建立税源监控机制,防范税源流失风险。
  三、积极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遇《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情况,按文件要求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传递至主管地税机关。
  四、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明确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发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做好宣传工作。
  五、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之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至省局国际处。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发文时间:2009-01-20
实施时间:2009-03-01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09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