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2009/2/9 22:30:30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09]1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09
实施时间:2009-0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深圳市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深圳市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从香港入境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二)纳税地点
  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缴纳或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香港入境行驶的香港机动车的车船税不再委托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代征,调整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负责征收。纳税人可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任何一个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三、免税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根据《细则》、《通知》规定,免征车船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书面申请及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条例》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四、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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