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费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2/4 22:23:01
发文文号:青地税征函[2009]6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04
实施时间:2009-02-0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机关代收费的申报缴纳手续,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外债偿债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特此通知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