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24 22:24:09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9]32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和管理内容见市局征管规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部分(将不定期进行补充、修改),市局不再另行发文。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各征管局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申请类,由纳税人下载填写,市局不再印制。
三、关于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台账登录、数据统计要求市局将另行通知。
为减轻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后补登录的工作量,各征管局可以先在省局税收征管辅助系统“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出具税务凭证台账”中登录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并注意归集企业所得税以外税种的信息。
税总: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18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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