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管理办法
2009/1/14 22:35:46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中介代理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加强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哈尔滨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从事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并且在上年年检合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做出全面公证的评价,从业人员具备鉴证业务专业水平,具备审核、鉴证业务能力。中介机构要有能力定期开展对被代理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其自行汇算清缴质量。
  (四)中介机构具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注册税务师不少于5人,具备鉴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10人,代理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30户,年收入不低于30万。为保证鉴证工作质量,每名从业人员鉴证的企业户数不得超过10户。
  中介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核算不健全、未能依法纳税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于每年的1月5日至1月15日到管理中心(行业协会)申请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将于每年2月底前在内、外网站公布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员名单。
  对未参加专业鉴证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鉴证人员、未对代理企业进行培训的中介机构,管理中心(行业协会)不予备案。
  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报送《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备案表》、《从事鉴证人员专业培训登记表》、《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登记表》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证书、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等证照复印件,以及注册税务师人员明细表。
  第四条 凡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审核业务的企业,在已公布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中介机构从事鉴证业务工作须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介机构根据审核、鉴证业务工作的需要,查询被审核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同时应保守被审核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审核、鉴证业务时应当以国家法律、税收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所形成的鉴证证明,须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业务中如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一并上报主管地税机关。重大和特殊事项是指:
  (一)、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被审核企业授意中介机构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审核企业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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