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09/1/4 22:02:05

发文文号:征便函[2009]1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04
实施时间:2009-01-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解决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不高、纳税评估质量不高、移交稽查比率偏低、稽查查补税款金额偏低等问题,按照局领导指示,省局起草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调研,结合本地实际,对文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2009年1月1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信息传递/征管处/联动办/征求意见

  附件: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征收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运行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协调联动机制运行的监督与考核。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并做为法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方法
  第四条 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由各级协调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协调联动机制”部门职责分别实施。
  第五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占60%;集中考核占40%,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联动制度、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仅指评估移交稽查部分)三部分。具体包括:
  (一)联动制度
  1.税收分析制度落实情况;
  2.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
  3.督办制度落实情况;
  4.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5.信息上报制度落实情况。
  (二)纳税评估
  1.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实施情况;
  2.纳税评估结果处理情况;
  3.纳税评估复查情况。
  (三)税务稽查
  1.纳税评估移交稽查查处情况;
  2.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处理结果反馈情况。
  第七条 日常考核60分,其中:税收分析10分,联席会议15分,纳税评估15分,信息上报10分,稽查反馈10分。主要针对各单位协调联动机制的开展情况,以全省税源管理平台记载的协调联动运行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
  (一)未按规定发布税收分析数据信息的,每次扣1分;逾期发布税收分析数据信息的,每次扣0.5分;
  (二)未按规定召开联动联席会议的,每次扣3分;
  (三)未按规定发布联席会议纪要的,每次扣1分;
  (四)未按规定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督办的,每次扣1分;
  (五)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纳税评估任务的,每次扣1分;
  (六)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联动总结的,每次扣1分;
  (七)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联动信息的,每次扣1分;
  (八)未按规定期限上报纳税评估案例的,每次扣1分;
  (九)未按规定期限移交税务稽查的,每次扣1分;
  (十)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稽查结果的,每次扣1分。
  第八条 集中考核40分。其中:税收分析5分,纳税评估20分,税务稽查10,责任追究 5分。主要针对各单位协调联动机制的运行质量,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
  (一)发布的例行信息存在缺项、内容不充实、无数据或数据不准确、对下级无实际指导意义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未按照税收预警信息确定被评估对象,或者对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预警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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