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9/1/4 23:07:45

发文文号:青水政[2009]1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
发文时间:2009-01-04
实施时间:2009-01-01
失效时间:2009-12-31
各市(区)水利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河维费,由原标准下调至0.5‰征收。
  二、2008年12月发生的河维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2009年首次纳税申报时,仍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缴纳。之前,欠缴和未足额征缴的,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依法追缴。
  各市(区)水利、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河维费的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到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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